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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7·30”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时间:2020-09-30   来源:梅县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0730日上午730分左右,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在制砂机输送带作业时,发生一名工人高处坠落当场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作业相关人员及时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和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上报属地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人民政府,再由畲江镇政府上报区委、区政府。接报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7·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区纪委、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畲江镇等单位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询问事故相关人员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

企业名称: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成山角口;持有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090170037F;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成立日期:2014011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百货;天然石料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企业简介

20141月,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申办了工商营业执照,先后投入600多万元,建成了年生产10万立方米天然石料加工(制砂)的生产线。建设项目选用鹅卵石和采石场碎石进行洗砂。于20176月投产以来,年产机制砂18万立方米左右。

(三)事故地点

发生事故的地点: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制砂机输送带下方的碎石堆,跌落高度约4.5米(顶端处滚筒距离地面垂直高度约10米,其中碎石堆高度约5米)。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730日上午717分左右,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鄂破机工人刘*林因事先未告知该公司专门负责制砂机输送带清理相关杂物的工人杨*娇,便到该公司制砂机输送带进行清理工作,杨*利娇以为制砂机输送带无其他人员而启动制砂机输送带,导致刘*林被制砂机输送带运送到制砂机顶端坠落至下方的碎石堆,跌落高度约4.5米。

(二)应急救援情况

在制砂机对面洗沙生产线上的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制砂厂厂长刘*明看到刘*林从制砂机顶端坠落,马上冲过去试图对刘*林进行施救,一边大声呼喊“刘*林跌倒咯!”刘*明赶到现场时看到刘*林右手上臂已经变形,头也已经破裂,人已经不能说话后,刘*明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叫医院赶紧派医生前来救人,随后又拨打110报警;同时,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在公司办公室听见呼救声也赶到现场,厂里面的工人也陆陆续续赶来,随后陈*华拨打电话并告知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的老板徐美*(又名徐广*)厂里发生事故的事情,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熊*光则向畲江镇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随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经120急救医生到现场对刘*林进行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随即将死者送往梅州市殡仪馆。

(三)善后处理情况

市公安局梅县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畲江镇人民政府、畲江派出所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同时,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与事故遇难者家属进行积极的协商处理,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家属情绪稳定。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刘*林,性别:男,年龄:62岁,籍贯住址:广东省梅县畲江镇新化村。

(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工人杨*娇安全意识淡薄,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启动制砂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鄂破机工人刘*林在未告知相关人员的情况下便到该公司制砂机输送带进行清理工作,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未佩戴安全带,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熊*光,对该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高空作业人员佩带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厂区制砂生产线安全设施不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高空作业人员佩带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作业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戒线和采取对作业人员安全的保护措施,未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公安机关充分调查取证,排除他杀。经综合分析认定:该起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娇:安全意识淡薄,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启动制砂机,建议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依照相关规则制度对杨利娇作出处理。

(二)*林:未告知相关人员的情况下便到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制砂机输送带进行清理工作,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未佩戴安全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熊*光:作为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高空作业人员佩带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熊*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熊*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厂区制砂生产线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作业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戒线和采取对作业人员安全的保护措施;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七、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梅州市梅县区聚金建材有限公司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到相应岗位人员;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加装完善视频监控,加强对工作场所的监控,提高安全系数;规范劳护用品采购、发放和监督使用,所有作业必须按国家行业规定穿戴劳护用品;进一步完善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处理、监控和预防工作;完善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申报备案。

(二)当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原则”等要求,加强对相关企业设备更新升级改造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村(居)委安委会“双主任”制度,督促各村(居)委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相关工作,认真开展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一定要加强督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