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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历史同期事故及安全警示

时间:2023-09-19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九月告别夏季,秋季来临,气温舒爽,出行增多,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中秋国庆“双节”来临,群众旅行出游活动明显增多,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景区景点、游乐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增大。本期事故警示收集了2022年9月我省发生的五起较大事故案例,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典型事故案例

梅龙高速梅州市路段“9·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

    2022年9月1日12时59分,S12梅龙高速东行K70+280M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白宫路段,发生一起3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直接原因

    杨某君驾驶小型轿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车辆由快车道侧滑横穿慢车道,碰撞道路右侧护栏后,再碰撞临时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由龙某星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

    事故教训

    企业及个人方面:一是大货车驾驶员龙某星。在非紧急情况下,将该车停靠在服务区出口前的应急车道上,并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二是小型轿车驾乘人员杨某君等4人。存在后排乘坐人员未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三是淮安市标盛物流有限公司。涉事大货车所属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无驾驶员龙金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记录,无涉事车辆“一车一档”和隐患排查记录。四是顺丰速运(惠州)有限公司。事故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对员工当天出行的管理力度不足,未发现出行相关违规行为。

政府方面:一是广东大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涉事路段由该公司负责营运管理,监控中心、路政大队虽有按规定开展视频监控巡查和路面巡逻,但未能及时发现事发路段涉事大货车的异常停车行为。二是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事发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单位,高速公路视频巡查不够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发路段涉事大货车的异常停车行为,对后排乘坐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

G35济广高速紫金段“9·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

    2022年9月2日0时1分许,在G35济广高速(汕湛高速)紫金段西行K1811+700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因路面散落物而减速慢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4人当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直接原因

    黄某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直接追尾碰撞慢行通过第一次事故现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第二次事故发生。

    事故教训

    企业及个人方面:一是南阳鼎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后,未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二是涉事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林某安。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王某生在发生事故(非本起事故)后双方未设置警告标识。三是南昌鑫磊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王某生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未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政府方面:一是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事发路段监管(业主)单位,对路面巡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加强提升路警联勤机制工作力度不够。由于现场没有监控设备,导致不能及早及快发现事故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事发路段路面管控单位,加强提升路警联勤机制工作力度不够,对勤务一中队路面巡逻工作督促不够到位。督促推进业主单位消除事发路段监控盲区隐患力度不够。

东莞市清溪镇“9·2”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概况

    2022年9月2日11时许,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一处旧的闲置厂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4600平方米,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

    直接原因

    起火部位为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厂房A二楼中部,起火原因为东莞市桂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雇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使用射吸式割炬(气割枪)在园仔山公司厂房A第二层中部区域对金属管道吊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割炬火焰引燃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并发生轰燃蔓延成灾。

    事故教训

    企业方面:一是东莞市桂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为涉事管道拆除作业方,违规组织无从业资质人员现场违章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未将现场可燃易燃物进行清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火灾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防火检查。

    二是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作为涉事厂区管理方,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对起火建筑物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是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作为起火建筑物业主单位,在2015年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给园仔山公司,未与园仔山公司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园仔山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四是东莞市国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物使用方之一、保温材料拆除及墙面修复工程发包方,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协调管理工作缺失。未向属地村(社区)申报开工登记手续,擅自组织保温材料拆除及墙面修复工程。未与园仔山公司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五是邓某明。作为保温材料拆除及墙面修复工程实际承包方,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缺失。违法借用余氏装饰公司名义承接保温材料拆除及墙面修复工程;未与交叉作业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大量拆除的保温材料堵塞连廊通道的隐患。

    六是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清溪分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物原承租方,违法加建、扩建16000余平方米,作为种植场所使用;起火建筑物改变原有自然排风,未采取相应的排烟排风措施,擅自投入使用;在改变厂房使用用途后未取得消防验收及备案情况。

    七是东莞市余氏装饰有限公司。违法出借公司资质及营业执照给邓宝明承接工程,涉嫌持有虚假资质证书。

政府方面:一是清溪镇长山头村委会。作为涉事企业的属地管理方和涉事厂区的业主,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治辖区内企业火灾隐患。对违规拆除作业、动火作业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闲置厂房日常巡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辖区闲置、废弃、停用的厂房、仓库情况掌握不清、失控漏管,风险研判不足。长山头村委会作为房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只收取租金,对于承租方违章搭建、擅自改建、违规施工等行为既不制止也不监管,导致隐患长期存在。

    二是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清溪大队。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涉事厂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未能对厂房违规问题进行整治。指导涉事企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彻底。

    三是清溪镇农林水务局。对辖区内农业企业的底数不清;对业务延伸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辩识不到位,未对园仔山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过监督检查,指导园仔山公司落实动火作业 “一线三排”不到位。

    四是清溪镇经济发展局。督促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不足,日常检查中对桂顺公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不足;对资源回收行业企业上门回收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失管。

    五是清溪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对属地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未能巡查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涉事违法加建厂房和雨棚的问题。

    六是清溪镇应急管理分局。对涉事企业的行业分类标准不清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巡查工作未形成闭环。

    七是清溪镇委镇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未办相关审批手续及用途更改的建筑长期缺乏监管,对行业监管部门、长头山村委会日常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失管漏管等问题失察。

    八是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督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消防工作成效不足,对清溪镇消防大队监督检查指导不足。

    九是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种植业安全生产工作覆盖面不足。

    十是东莞市商务局。督促指导镇街经发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足。

    十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镇街城管分局开展违章建设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足,对清溪镇城管分局未依照工作职责开展违章建设巡查检查工作的问题失察。

    十二是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清溪应急分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指导不足。

汕头“9・11”“S'HAIL AL DUKHAN”轮与“粤潮阳渔11178”渔船碰撞事故

    事故概况

    2022年9月11日21时许,S'HAIL SHIPPING AND MARITIME SERVICES公司所有的散货船“S'HAIL AL DUKHAN”轮载运68550吨煤炭从印度尼西亚布拉提港驶往汕头海门港途中,在汕头海门港以南约12海里附近海域,与从事拖网捕鱼作业的“粤潮阳渔11178”船发生碰撞,造成“粤潮阳渔11178”船沉没,船上7人落水,其中2人获救,5人死亡。

    直接原因

    “S'HAIL AL DUKHAN”轮疏忽瞭望,未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未使用安全航速;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粤潮阳渔11178”船疏忽瞭望,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教训

    “S'HAIL AL DUKHAN”轮:一是事故发生前该轮船首两侧有多艘渔船在拖网捕鱼作业,该轮未对包括“粤潮阳渔11178”船在内的多艘渔船及早进行雷达标绘,也未进行充分的目视瞭望,未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二是该轮航行至汕头海门沿海水域时,附近有大量渔船沿东北西南走向拖网捕鱼作业,多艘渔船与该轮航向交叉且存在碰撞危险,通航环境复杂,未根据周围环境及早备车并降低航速,以便为判断碰撞危险和采取避让措施留有充足的时间。

    三是该轮作为让路船,在与“粤潮阳渔11178”船、“粤潮阳渔13204”船等多艘渔船形成碰撞危险后,未及早采取大幅度的避让措施,一次性让清前方多艘渔船,而是多次采取小角度向左转向的措施,进入多艘渔船拖网作业区域,近距离避让“粤潮阳渔13204”船后无充分的时间和空间采取大幅度避让措施避让潮阳渔11178”船,最终导致碰撞的发生。

    “粤潮阳渔11178”船:“粤潮阳渔11178”船转向折返向西南方向直到发生碰撞没有采取任何转向变速行动,也没有发出任何异常的叫喊,可见值班人员在事故前未观察周围船舶动态,没有及时发现“S'HAIL AL DUKHAN”轮,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茂名市茂南区“9·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

    2022年9月28日19时42分许,位于茂名市茂南区S283线128公里处,一辆小型轿车超车时在对向车道碰撞相对方向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4人死亡。

    直接原因

    一是涉事小型轿车吴某无证醉酒驾驶、超速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且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是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莫某友在限制速度路段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教训

    企业方面:茂名市新盈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过有针对性和实质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驾驶员莫某友的安全意识不强,违法驾驶行为多达17次;对本单位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莫某友出现的违法超速驾驶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政府方面:一是属地金塘镇政府。对辖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未能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以切实消除该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两站两员”对外来居住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劝导方面存在漏洞。二是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对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督不力,未能严格按照执法流程对企业开展检查工作,未能认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企业是否落实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等事项进行细致检查。三是茂名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公馆中队。对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和督促整改隐患力度不足,打击酒(醉)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工作存在不足。

    安全风险提示

    道路交通领域,要深刻吸取去年同期3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特别是在车乘人员道路交通安全,交通、交警等部门要严查“三超一疲劳”、非法改造营运车辆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同时加强运输企业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建筑施工领域,暑伏高温天气已过,建设施工因赶工期而加快进程,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容易因管理、维护不到位、违规操作发生坍塌、高坠等事故,切忌违规作业引发火灾。水上安全领域,要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醒驾驶员合理安排值班,时刻保持正规瞭望,及早发现碰撞危险并采取避让措施,避免近距离横越大船船首。渔船要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备制度,加强登船检查力度,督促渔业船员持证上船,确保渔船配员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