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梅州市梅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相邻县(市、区)发生、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实施地震应急,区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本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2 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补充其他有关方面的领导,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财务管理组、震情监视组、震害评估组、救灾抢险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通讯组、生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电力工程抢险组、水利工程抢险组、宣传报道组、生产自救组等14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区长)
副总指挥: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
成员: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武警中队、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水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气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司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广东电网公司梅县供电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各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支援;
(3)协调区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请求上级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5)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贯彻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4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在区委宣传部协助下,研究制定新闻宣传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
(6)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应急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1)财务管理组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
负责筹集、管理抗震救灾经费。
(2)震情监视组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成员单位:区地震局
负责传达通报和监视震情。
(3)震害评估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成员单位:区地震局、区农业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梅县分公司
负责震害评估。
(4)救灾抢险组
牵头单位:区武警中队
成员单位: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寻找和营救伤员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成员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救治伤员,灾区防疫工作。
(6)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巡逻警察大队
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7)通讯组
牵头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中国电信梅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梅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梅县分公司
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保证通信畅通。
(8)生活安置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粮食局
负责安置受灾群众。
(9)物资供应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粮食局
负责物资供应和发放。
(10)交通运输组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区公路局、区公安交警大队
负责修复损毁的交通线,组织物资运输工作。
(11)电力工程抢险组
牵头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区供电局
负责修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
(12)水利工程抢险组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成员单位: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防止巨大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用水。
(13)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广播电视台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
(14)生产自救组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成员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气象局
组织灾区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临震应急反应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
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区人民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反应: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4 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2.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4.2.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4.2.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2.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3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相关单位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汇报并及时上报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社会经济影响等信息。区地震局在震后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4.4震情灾情报送和发布
4.4.1震情速报
当我区境内发生M3.0级以上地震,区地震部门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市地震局报告,并及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与此同时,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4.2灾情速报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民政局会同区地震部门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安全监管、通信、电力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4.4.3震情灾情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对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发布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5指挥和协调
4.5.1 Ⅰ级、Ⅱ级响应
(1)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认真做好灾区地震救援工作;及时了解灾情、震情,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区人民政府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为国家和省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5.2 Ⅲ级响应
(1)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迅速了解灾情、震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区人民政府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讨论布置以下事项:
① 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
②发出救灾号令,组织救援队伍;
③向市政府及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省、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④向军事机关请求支援;
⑤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导应急工作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⑥启动粤闽赣湘交界区联防协作机制,请求邻近省、市、区援助。
(3)启动Ⅲ级响应后,有关部门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①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② 区公安分局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扑灭火灾、保护重要设施和目标;
③ 区科技局派出工作组到灾区了解震情灾情,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地震趋势判断意见;
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派出非震区医护人员协助灾区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震区医护人员就地准备,迎接伤员;
⑤ 区民政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和安置灾民的转移工作;
⑥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派出人员录取灾情、救灾等资料,大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
⑦ 区交通运输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交通部门调查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情况,组织抢修交通要道;
⑧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各通信运营商负责了解灾区所属通讯破坏情况,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信畅通;
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区供电局、区水务局和供水、供气部门协助调查供电、供水、供气和水利设施破坏情况及抢修工作;
⑩ 区农业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国土资源局派出人员协助调查重要厂矿企业和农村破坏情况,指导震区生产自救工作。
#9322;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9323;区国土资源局派出人员对地震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则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4)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4.5.3 Ⅳ级响应
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和民政局;
(3)启动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以下要求做出应急反应: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科技局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注视震情和灾情,及时向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事项的建议;
(3)视震情和灾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建议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4)通过宣传媒介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5)向市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4.6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和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患;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评估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等。
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各单位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救援工具;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7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区地震局和科技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市县镇三级地震情报速报网。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做好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时启动预案的准备,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抢险队伍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梅州地震抢险队伍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交通、地震、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地震抢险的专业队伍;发动地震志愿者队伍,发挥其在地震救援中的重要作用。
6.3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经信局、公路局、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保证地震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对灾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地震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
区水务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对被破坏的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保障灾区用水。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建设医疗急救网络,组建医疗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根据需要及时应对或奔赴地震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救援组织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6.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武警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灾物品集散地、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7物资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食糖、肉类)的储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