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知识

梅州市梅县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14-02-10   来源:梅县应急办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梅县区建设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梅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负责处置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镇级人民政府(办事处、高管会)为主,实行镇级人民政府(办事处、高管会)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要与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区安委会

区安委会是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市级应急部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 任:区长
  副主任:分管副区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宣传部、检察院、监察局、住建局、质监局、气象局、旅游局、财政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招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卫生局、法院、教育局、水务局、工商局、外经贸局、编办、中小企业局、广电台、供电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人社局、药监局、发改局、科技局、城综局、应急办、文广新局、武装部、团委、司法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安委会办公室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区有关单位和各企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参考区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梅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1.2 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区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区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1.3 预警行动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有关单位,各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报告区安委办和相关单位。区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 1 先期处置

(1)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 2 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安委会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在国务院安委会指导下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安委会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建议省安委会启动Ⅱ级响应,并在省安委会指导下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三)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四)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

3.2.3 现场处置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给予指导和技术、物资和人员的支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队伍。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3.2.4 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安委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委会。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3.4 信息发布

(1)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区、镇(办事处、高管会)二级安全生产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人民政府、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及其有关单位、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保险制度

鼓励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安监局(安委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镇级政府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安监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3)镇(办事处、高管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