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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13-04-02   来源:梅县应急办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县教育系统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教育系统应对和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和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3、事件分级

根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由国家、省、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梅县教育系统突然发生,严重干扰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贯彻“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开展好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健康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以及自救、互救的知识技能。对各类可能引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有计划地加强常态下的演练,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把保障学校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管理网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实行“一把手”责任制。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使教育系统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措施迅速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与卫生部门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卫生技术人员的作用,主动依靠和配合卫生部门及专业人员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处理、稳定等工作。

6、应急预案体系

梅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梅县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为全县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梅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实施。

(2)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负责制定和实施,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应急预案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梅县教育局是全县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级别,必要时成立梅县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教育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并分工负责相关应急工作,成员由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在局长的领导下,通过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处置和部署本系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必要时)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常态管理机构与职责

常态情况下的全县教育系统卫生管理机构设在县教育局保健所。主要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编制和修订《梅县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预警机制建设,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食物中毒事故监测、预警预防信息的发布;指导全县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健康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以及自救、互救的知识技能;指导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保障等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协助卫生部门处置一般的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事故;负责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3、执行机构与职责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执行机构,直接负责本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稳定等工作。

三、运行机制

1、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建立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机制。县教育局依据卫生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以及学校、幼儿园报告各种传染病流行及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或可能突发等情况,整合监测信息,及时开展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的风险分析。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和完善学生因病缺课的监测机制。

(2)预警

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时做出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预警信息包括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报告

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建立学校、幼儿园责任报告人制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和重大的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县教育局立即如实向市教育局、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

(2)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县教育局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县政府领导、县教育局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经县政府领导或县教育局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3)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应急响应的主要措施包括:

县教育局响应措施:

A、执行上级政府、县政府、市教育局及其有关部门决定采取的措施;

B、在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下,制定采取救援的措施和方案,组织专家队伍和应急队伍实施救援,防止扩大、次生事件;

C、根据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向县政府、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D、帮助、指导、检查、督促学校、幼儿园防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E、全县或部分学校、幼儿园限制或者停止集会活动、停课,启动停课不停学方案;

F、及时向市县政府、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学校、幼儿园响应措施:

A、按照各级政府、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B、根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向县政府、县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C、紧急采取隔离阻断传染源、消毒等措施,封闭或者封存教室、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

D、严格执行晨检、午检考勤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E、实施“日报告”、“零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事件动态信息;

F、严格学校、幼儿园门卫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外来人员的管理;

G、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广大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H、部署做好师生和家长的稳定工作,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控制事态发展;

I、督促学生监护人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预防性服药和预防性接种工作;

J、及时向县政府、县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应急结束

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予以撤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状态解除,要根据学校、幼儿园的请求,并征求卫生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报县政府或者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信息发布

学校、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何学校、幼儿园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

4、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县教育局和学校、幼儿园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县政府、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

四、应急保障

县教育局各有关股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通信、医疗卫生等。

五、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各有关股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实施健康教育,落实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体师生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

六、责任追究

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附则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县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梅县教育局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