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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林业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11-11-10   来源:梅县林业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县林业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

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全县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全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县林业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梅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内的林业部门因林业管理、林地权属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

1.3.1.群体性事件包括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 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5.重大林权争议引起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事故。

1.3.2.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包括:

1.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2.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因林业管理、林地权属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2.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类型、影响范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和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参照县分级标准,结合林业实际。将事件的预警和发生情况共分为三级:由高到底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

2.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特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众闹事人数达5000人以上,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涉林突发事件;

2)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

1)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3)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危及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4)其他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暴力犯罪事件应对的事件;

2.2.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众闹事人数达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涉林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应对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

1)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的事件;

2)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3)其他需要作为重大暴力犯罪事件应对的事件;

2.3.较大群体性事件和较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众闹事人数达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林事件;

2)已引发跨县跨行业连锁反应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林事件;

3)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应对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

1)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下、受伤人数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2)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严重影响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3)其他需要作为较大暴力犯罪事件应对的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

3.1.梅县林业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梅县林业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县因林业管理、林地权属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秘书股。

组长:李源才(梅县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曾庆安(梅县林业局副局长)

肖小平(梅县林业局副局长、梅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

朱建文(梅县林业局副局长)

成员:梅县林业局相关股室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

现场处置组:由山调办、林政股、县森林公安分局等股室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负责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信息联络组:由应急办公室和破坏事故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

后勤保障组:由应急办公室、秘书股和有关股室抽调人员组成,负责联系组织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的供给、调配和运送,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做好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专家咨询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有关股和直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分析、评估、鉴定、监测等技术保障。

4.预防预警

4.1.预防措施

1)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意识,为防止和减少因林业管理、林地权属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2)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林地权属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县森林资源及林地权属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重点加强国家和省生态公益林区、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生态极端脆弱地区、国家和省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4)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统一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5)畅通生态事故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建立林业主管部门互连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破坏事故随时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4.2.预警行动

县林业局建立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重大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应急办公室接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后,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批示,向事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响应

5.1.应急启动

发生Ⅲ级林业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县政府、市林业局报告情况。

5.2.现场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处理林业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林业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预案启动后,县林业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在3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所在 镇林业站应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现场处置采取措施,包括:汇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程序,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强行制止。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各有关方面必须保持24小时不间断通讯联络畅

5.3.信息报送

  发现重大经初步判断为Ⅰ级、Ⅱ级、Ⅲ级林业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县业局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县林业局在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林业局报告。报告内容: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5.4.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置

6.1.伤亡人员处置

对在突发林业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中伤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6.2.破坏资源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林业部门要继续做好监控工作。对事件发生过程中毁坏的公共财物,由事件责任单位及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恢复或赔偿。对现场盗伐、滥伐的林木,由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共同处理。

6.3. 保险机制建立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6.4.事件评价分析

应急行动结束后,县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件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处置林业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同时,所在人民政府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事件或灾情,为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损失补助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

7.2.装备保障

林业部门应根据保护森林资源和应对林业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事件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重大省际林权争议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事发时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指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7.3.通信保障

县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7.4.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各职能机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单位、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及各级森林公安队伍、林政稽查队伍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等,都有参与重大省际林权争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省际林权争议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机关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7.5.技术保障

林业局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调处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件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建立突发事件林权应急数据库,确保随时提供应急技术支援。

7.6.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内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对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同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9.附 则

9.1名词术语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9.2 预案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梅县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