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收费方式 | 收费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 1 |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建设单位 | 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用于投标保证或担保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施工项目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项目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国家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 2 |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建设单位 | 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用于合同履约保证或担保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家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
| 3 |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建设单位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用于工程质量保修或担保 |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国家法律法规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