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港财记糖水铺(个体工商户):
本委依法受理何夏华、李雅菲公民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6〕327、328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6〕327、32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