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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朱小君公民诉你单位、惠州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梅州天虹购物中心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6〕390号)。因你单位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11月5日下午3时在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