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县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倡导低碳出行,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公园景区、产业园区内部、企业事业单位内、校园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取封闭方式经营的除外。
第三条 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遵循守法诚信、规范运营、优质服务、共管共治的原则,统筹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构建便捷、开放、低碳的绿色出行体系。
第四条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管理。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共资源利用及市民出行需求及市容秩序等因素,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投放运营的车辆规模上限。
第五条 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协同机制,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智能信息化监管平台,明确车辆技术、数据及接口等相关技术规范,通过监管平台实现全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按照梅县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
(一)区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负责公众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工作,倡导市民文明用车;监管运营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运营企业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保障手段,监督运营企业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二)各镇(高管会、办事处)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常态化做好辖区共享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无序投放、未规范停放、占用公共通道、破坏市容秩序等行为,及时上报监管平台和运营企业并协同处置;配合住建局做好停放区的规划、设置工作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
(三)区司法局
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政策开展合法性审查;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规范部门执法行为,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四)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业指导和监督运营服务行为;牵头组织建设、完善和维护智能信息化技术监管平台;负责召集各部门召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制订相关的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范围、主要任务。
(五)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等管理;处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载人、不符合年龄用户骑行、不遵守交通规则等交通违法行为;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教育用户在骑行时佩戴头盔;协助做好投放车辆的登记上牌工作;针对无序投放车辆、乱停乱放等违规现象进行整治。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牵头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的科学规划、设置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合理的慢行交通设施建设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城区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加强停放秩序监管;配合整治无序投放车辆、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
(七)区自然资源分局
对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完成城市慢行系统专项规划编制报批,配合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工程中设置非机动车道。
(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依法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商事登记,依照市场监管局的职能依法监管企业经营行为。
(九)区发展和改革局
按照自身职责配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负责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及使用者失信行为纳入全国统一的信息信用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确保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策与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
(十)区教育局
为切实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将以学生年龄为界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对未满12周岁的学生,重点进行禁止骑行自行车、共享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对已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的学生,重点开展规范使用共享自行车、禁止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遵守交通法规及养成文明骑行习惯的专题引导;对已满16周岁的学生,重点开展规范使用共享自行车与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文明停放及遵守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一)区文广旅局
针对A级旅游景区出现的无序投放车辆、乱停乱放等违规现象及时通报各镇(高管会、办事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在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以及符合停放条件的区域,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具体停车点,规划设置、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集中停放区。
第三章 运营前监管
第七条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发展现状、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控制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在“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基础上,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运营企业的运营配额。单次运营配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所取得的运营配额。
第八条 在本区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满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要求,具备以下运营服务能力: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保障经营服务正常运行的运维、维保服务保障等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巡摆工作人员,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服务等多种方式落实巡摆、维保等工作。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根据要求设置集中充电、停放、维修等场所,且此类场所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落实车辆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相关措施;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等内容。
(四)有满足业务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将车辆、订单、定位等运营数据接入政府建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智能信息化监管平台,提供登录入口供政府部门查阅车辆编码信息、车辆实时坐标信息、订单信息、用户注册规模、运维人员及场地等相关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19994-2005)或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等国家现行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
(二)单人骑行两轮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
(三)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四)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定位装置。
(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编码,运营的车辆编码与向行政
管理部门所申报的车辆编号一致。
(六)无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七)同一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具有统一外观、标识,车身整洁干净。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重点区域车辆与热点区域车辆的调度管理工作,平衡车辆供给,并做好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应急保障。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实际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和维保场地,定期对已投放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清洁,及时清理故障、破损车辆,保证投放车辆符合安全运营与整洁要求。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格化和车辆定点停放管理机制,强化日常巡查,通过高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投放车辆的定点停放秩序管理,并对存在不按规定骑行、停放等不良行为的使用人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应当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水库、河道、消防车通道、盲道等禁止停放区域。加强对公共交通站点、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的巡查,严禁私自增设停放点。
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车辆前,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要求到梅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大队履行上牌手续。
运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发、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智能信息化监管平台,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将车辆实时坐标信息、订单信息、用户注册规模、运维人员及场地等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智能信息化监管平台,且应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完整性。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服务承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
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用车服务。
第十五条创新保险机制,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鼓励运营企业对用户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运营企业对用户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的,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22〕3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依法落实相关信息安全工作,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
第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应对台风、暴雨、大型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用户权益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配备相应功能,可通过手机端提示、车载语音播放等方式,督促使用人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信
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运营企业、使用人以及其他相关单
位和个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运营企业
的经营管理、停放维护、数据接入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等方面组织开展公共测评,根据测评结果调整各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量。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违规投放车辆,或未将车辆投放、停放至划定停车位内,停放朝向不统一、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属地政府、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依职责向运营企业和监管平台推送违规信息,督促运营企业及时清理,车辆清理情况纳入运营企业服务质量公共测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运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鼓励运营企业依法建立用户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护。
第二十五条使用人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发现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运营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60日
书面告知区交通运输局说明情况,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运营企业因服务质量等测评不合格、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不再经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应当制定合理退出方案,并按照租赁服务协议有关约定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并将退出方案、退还资金、车辆回收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区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由梅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梅县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