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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李凯顺公民诉你单位及第三人李志斌的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6〕251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及第三人共同支付工资共计730000元。因你(单位)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