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光因保管不善,将粤房地权证梅县字第1120135176号、梅府国用(2012)第305号的国土证、房产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土证、房产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文光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