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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决定书》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决定书》(梅县市监强注〔2026〕1号)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决定书(梅县市监强注〔2026〕1号)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附件: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决定书(梅县市监强注(202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