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刘志强公民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6〕97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你单位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6〕9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