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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时间:2026-06-08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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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依法受理刘志强公民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6〕97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你单位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6〕9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