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模糊、界定困难问题,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统一认定标准,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审计整改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评判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审计组应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整改资料基础上,对照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进行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检查,认定审计整改结果,在整改系统中进行台账管理并指导督促被审单位在整改系统中报送整改情况。审计机关负责整改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根据其报送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牵头起草各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整改资料主要包括:整改报告、整改方案、会议纪要(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资料、请示及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建章立制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扫描件。
第二章 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分类标准
第六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分为三类: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分类,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预先研究,认真评估,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于审计结果文书中予以明确。同时,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等,确保整改要求可操作、能落实。对分阶段整改类和持续整改类问题要审慎界定,从严把握范围和数量。
第七条立行立改类问题,指整改工作由被审计单位独立完成、不涉及其它单位,或者需要其它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少、难度小,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有明确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或者控制指标的问题。此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自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或90日内整改到位。
第八条分阶段整改类问题,指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因整改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需要其它单位配合的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客观上无法在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或90日内完成整改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同约定、工作实际进度等情况,可以明确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整改的问题。对此类问题,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明确各阶段具体目标任务、完成时间节点。整改时限为自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
第九条持续整改类问题,指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工作中负有主要整改责任,但是因问题存续时间长、成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人力物力不充足,或者相关政策不确定、治理路径不清晰、客观条件不成熟,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大、难度高等整改工作复杂度较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问题。对此类问题,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和具体措施等,对现阶段可完成事项先行落实整改,并细化长效整改工作举措,督促从制度层面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全面整改到位。整改时限原则上为自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5年内。
第十条 审计查出的问题可按照资金类、项目类、管理类和政策类等具体情形,判定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或持续整改,具体判定标准详见附件1《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判定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项目审计组应建立审计整改监督台账,一一对应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明确整改分类、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连同审计结果文书发送被审计单位,实行台账管理。督促被审计单位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对照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和整改清单。注重立行立改,在审计实施中,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即知即改”,并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作出评价,整改资料一并归档,并在整改系统中进行挂号销号工作。
第三章 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总体标准及常见问题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情况及整改进度,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正在整改”和“未整改”三种情形。
已整改,指被审计单位已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按审计处理意见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整改效果符合整改要求,达到审计预期目标。
正在整改,指被审计单位虽已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整改措施,但尚未全面落实有关整改要求,未达到预期整改效果。对于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的问题,已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完成阶段整改任务的,可认定为“正在整改—已完成阶段性整改”。
未整改,指被审计单位未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未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对应整改的问题未采取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要求,未达到预期整改效果。
第十三条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的情形:
(一)应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数量或事项,已全部进行纠正,并落实到位的;
(二)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经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杜绝隐患的(如新建或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三)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工作时限要求、有规定标准可参考的事项,审计后要求改进,在审计期间或审计后已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的;
(四)整改责任单位已完成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整改责任,达到整改预期效果的,或因政策、环境发生变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被审计单位采取了与原整改要求不完全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的;
(五)因整改责任单位职责、手段所限,需要移送相关部门解决,相关部门已经受理的;
(六)因既成事实难以纠正、需要在今后杜绝的,被审计单位已在党委(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专题研究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或对相关责任人员已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七)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除采取措施纠正或妥善安置外,还举一反三,制定完善长效机制的;
(八)其他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效果的。
第十四条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正在整改的情形:
(一)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已实施整改,已部分执行审计决定的;
(二)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制定了详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且部分问题金额或数量已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三)因历史遗留问题、司法诉讼问题、多部门多次协调未果问题、体制机制问题等,无法即时完成整改,按照整改计划正在组织整改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其他未达到整改要求或预期效果的。
第十五条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未整改的情形:
(一)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和整改方案,虽报送了整改情况但无法提供附件资料,未执行审计决定,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意见建议,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整改,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三)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却提供虚假整改材料证明已整改的,以新问题掩盖旧问题的,或被发现存在其他虚假整改情形的;
(五)其他未开展整改的情形。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应予以追责问责的处理建议的,按照以下分类进行认定:
(一)被审计单位有干部管理权限,已采纳审计建议且已有处理结果的,或已经启动追责程序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取证工作且留存书面证据的;被审计单位虽无干部管理权限,但已将相关责任人线索移送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的,认定为“已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正在调查核实中;对相关责任人的线索移送正在办理中,认定为“正在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有干部管理权限又未启动追责问责程序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审计单位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但未移送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实际整改情况,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动态调整。对未纳入本指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其他整改要求的结果认定,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针对本级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原整改要求(包括整改措施、时限等)无法继续实施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审计组核实、整改股复核、带队局领导和分管整改的领导审核后,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可依规进行适度变更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总体标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将审计查出的常见问题按审计领域分为7类:财政管理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企业审计和社保保障审计、内部控制管理审计,相对应的常见问题共100条,整改结果具体认定标准分为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两方面,重点突出落实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问题全面整改。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和整改责任单位可以在审计整改工作中参照执行,详见附件2《梅州市梅县区审计局常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具体认定标准指引清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适用于梅州市梅县区审计局本级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整改结果认定。指引提及的审计整改期限,日期为自然日,但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整改监督与投资企业审计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