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粤行申2883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我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现依嘱托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公告。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不动产权利的行为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本机关。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
序号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坐落 |
1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梅府集有(2012)第1200678号 | 梅县梅西镇崇化村松水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梅县梅西镇崇化村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梅县区府前大道41号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部
联系方式:0753-2589087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