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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4-13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惠州市鼎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黄家针等6名工人工资一案,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字〔2026〕第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字〔2026〕第2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2026】第20号鼎粤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