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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字〔2026〕第15-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字〔2026〕第15-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