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绪茂:
我局查处你拖欠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工人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举字〔2025〕第13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司于30日内到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该文书。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