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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宋某某、孙某、杨某某、张某等4名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举字〔2025〕第13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司于30日内到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该文书。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