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市府征〔2025〕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南口镇车陂村邹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0.2948公顷,同时使用位于梅县区南口镇车陂村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土地2.4143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其他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车陂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LTMX2025003)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南口镇车陂村邹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2871公顷[其中:耕地0.1122公顷(含水田0.1122公顷)、园地0.0150公顷、林地0.14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1公顷],建设用地0.0077公顷;梅县区南口镇车陂村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1.7899公顷[其中:耕地0.0798公顷(含水田0.0797公顷、水浇地0.0001公顷)、园地0.0765公顷、林地1.63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2公顷],建设用地0.6244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709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5〕32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LTMX2025003)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