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因保管不善,将梅府集有(2012)第1161017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