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粤(2024)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03441号
曾环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41403121003GB
00032F00110056
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葵村铁汉·华翰林-9#楼1902复式房
因法院判决,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公告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