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南口镇侨乡村村委因保管不善,将梅府集有(2012)第116103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侨乡村民委员
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