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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宋秀红公民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387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38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