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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时间:2025-11-26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编制梅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梅县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生态环境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梅县区污染减排目标的相关责任。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督查、督办、核查各排污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协调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梅县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等具体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梅县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排污口设置协调指导流域水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七)指导、协调、监督梅县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示范区建设。

(八)负责梅县区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梅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依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负责梅县区环境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梅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协助开展梅县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

(十三)贯彻落实梅县区委、区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建立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对机制,配合调查研究典型重点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