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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举字〔2025〕第92号)

时间:2025-11-17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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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黄某某、余某某工资一案,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举字〔2025〕第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司于30日内到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该文书。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2025】第92号.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