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粤(2018)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00427号
吴海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441403126008GB
00131F00040028
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新地街恒泰花园13-1号楼904房
因法院判决,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公告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