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周翔凌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将《撤销登记决定通知书》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将《撤销登记决定通知书》(梅县市监撤决〔2025〕4号)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通知书》(梅县市监撤决〔2025〕4号).pdf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