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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林某某工资一案,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举字〔2025〕第10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司于30日内到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该文书。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