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寿峰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刘某某、赖某某等11名劳动者工资(其中包括未支付经济补偿)一案,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字〔2025〕第8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司于30日内到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该文书。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