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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1-07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股(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审计业务建设,强化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与新时期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计划管理机制,经研究同意,现将《梅州市梅县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审计局

                                                                                                                                                                             2025年8月12日


梅州市梅县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县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管理,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与新时期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计划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审计年度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下统称审计)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审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开始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县区审计局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审计局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区审计项目计划工作,编制全区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审计人员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编制本级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大力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审计管辖范围

第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区审计局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提请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的,提请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实施审计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或依法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三章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原则

第十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区审计局应当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理确定年度审计项目,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应审尽审、突出重点。审计机关应当贯彻落实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在把握相关领域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审计重点,集中力量,对重大事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推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以点促面,提升审计成效。

第十二条  整合资源、创新方式。区审计局应当以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财政、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为平台,加大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力度,做到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增强审计的整体性。灵活运用单项审计、复合审计、异地交叉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开展审计,大力推进数字化审计和联网审计,注重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

第十三条  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区审计局应当结合自身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年度审计项目数量,避免盲目扩大审计覆盖面和超越自身能力承担力所不及的任务,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  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区审计局应做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与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的统筹衔接,项目安排既要保证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审计全覆盖,又要突出年度审计重点,做到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组织实施一体化。

第四章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还应当符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特约审计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审计项目安排建议,征求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审计项目承担股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要认真学习省审计厅每年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明确计划编制的原则和时间要求、审计项目安排等内容,并积极征求市审计局对我区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区审计局应当预留时间和人力,并保证优先完成。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省审计厅、市审计局的指导意见和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核。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依据、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审计时间、审计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组织相关股室对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局党组审议。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经市局、省厅审核,再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督促和教育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机关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审计项目计划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统筹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协同推进各类审计项目。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各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同级党委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重大审计事项或出台的政策文件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或遇有国家审计准则确定的其他调整情形,需要调增调减审计项目的,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审批程序调整计划;变更审计项目完成时间、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的,署定、省定项目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审批程序调整,其他审计项目按程序报市审计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股室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印发前应当送区审计局办公室,由区审计局办公室对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时间、审计项目承担单位等和审计项目计划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按时将审计项目进度、资源投入和审计工作成果等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上级审计机关。

区审计局项目承担股室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按时报送区审计局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计划进展情况。审计项目整改督办按照市、区审计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重大审计事项及时进行总结。

第六章  审计项目授权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上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各组织实施股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申请调整计划。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实施授权审计项目,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授权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实施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出具授权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同时抄送授权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由实施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统一归档保存。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审计计划管理情况、计划编制和调整、计划报批、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有关审计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计划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计划管理工作负总责。审计机关分管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计划管理工作负主管责任。区审计局办公室及其经办人员对本单位的计划管理工作负承办和监督管理责任。

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计划管理工作负主管责任。各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的计划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一)研究制定审计项目计划阶段,未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的;

(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未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审计管辖范围规定安排审计项目的;

(四)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增加或减少审计项目,擅自变更审计项目完成时间、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的;

(五)擅自改变审计工作方案的;

(六)未及时、准确对审计项目进度、资源投入和审计成果等进行跟踪管理和统计反映并按要求上报的;

(七)其他违反计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