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南寿峰大药房有限公司锭子桥店:
本委受理李小婷诉你单位、广东南寿峰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工资支付等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385号),本委已依法作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38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