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寿峰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正芳、罗娜、史会丽、王准、谢南辉、黄春华、刘美芳、温柔、叶萍、张春贵、邓伟红、邓素映、吴文婷、林霜、李翠霞分别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372-384、392-393号),本委已依法作缺席裁决。因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372-384、392-39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