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寿峰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黄小华公民诉你(单位)工资支付等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402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5月1日至18日期间的工资1851.4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37元。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