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如下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暂扣未处理的机动车进行清理。请有关车主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交通管理行政的强制措施凭证和机动车合法手续到扣车单位接受处理,逾期将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特此公告。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