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举字〔2025〕第7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