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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举字〔2025〕第72号)

时间:2025-08-11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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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举字〔2025〕第7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附件:【2025】第72号.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