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念文、刘娴因保管不善,将粤房地权证梅县字第1120162412号、梅府国用(2014)第639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念文、刘娴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