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粤房地权证梅县字第1120167065号、梅府国用(2002)第2195号 | 熊惠芬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41403126009GB00137F00010001、 441403126009GB00137W00000000 | 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宪梓南路天秀新苑A2栋复式店、梅县新县城宪梓西路天秀新苑A2栋 | 因法院判决,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
公告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