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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郭春秀公民诉你单位工资支付等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115号)。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经本委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因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