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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蔡卓东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101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5〕1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