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粤房地权证梅县字第1120148986号、梅府国用(2013)第5354号
邓金团、郭惠玉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
441403126010GB00023F00020059
梅县程江镇扶外村沟湖路时代佳园B1栋903房
公告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 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