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梅府国用【2003】字第3064号)因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补发,并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