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粤(2021)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42379号
吴东超、赖美榕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
441403121023GB0
0015F00020311
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海泰新天地E1栋15号店一、二层
公告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 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