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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林颖玉、林选平工资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字〔2024〕第4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