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金锋金属门窗店:
本委依法受理黄陆平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4]101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4]1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