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雁洋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本项目)有利于提高雁洋镇市政设施综合服务水平,加强给水设施供给能力。统筹实施全域集中供水,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项目有0.1290公顷用地不符合梅县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保障重要民生项目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相关要求,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完成《梅州市梅县区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雁洋自来水厂)》,并经我局审批(编号:441403202117)。
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后,梅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持不变,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为15091.563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12462.3769公顷;雁洋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均保持不变,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为1051.671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894.7926公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要求,现将成果公告如下,请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实施。
附件:1.预留规模落实前后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
2.方案涉及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落实前后图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
2021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