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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梅县区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11-25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准入、分配,完善公租房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局草拟了《梅州市梅县区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该办法有异议,请径向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反映,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内容和事实根据。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以便联系。

公示网站: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网

公示时限: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589810  

邮寄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3号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  

附: 《梅州市梅县区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梅县区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

住房有关工作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有关工作,加快解决当前公租房面临的闲置问题,尽快形成公租房有效供应,盘活政府资产,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保【2018】150号)精神,结合我区公租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加快现有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房源分配,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对确实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公租房,要采取措施予以盘活。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租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建设项目尽可能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满足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

    2.分类监管,合理处置。对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确实不能形成有效供应的政府投资公租房,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公租房盘活规模和方式,有效发挥公租房使用效益。

    3.落实管理部门,加强部门间协作。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人行、银保监、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快公租房项目竣工和分配

    (一)同步推进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推进公租房项目建设的同时,力争配套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投用。对配套基础设施手续不全影响竣工备案的项目,要限定竣工时间,倒排工期,加快建设进度;对即将竣工验收的项目,可提前启动预分配工作;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加快分配,确保公租房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二)完善准入和分配管理制度。放宽准入条件,扩大保障范围,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户籍居民、无住房的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教师、青年科技人员、青年医务人员、公交车司机、环卫工人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常态化受理机制,简化申请程序,规范准入审核、定期复核资格,加快健全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调查审批效率。

三、有效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

    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财政补助资金不流失的前提下,对满足保障需求后富余的公租房,可进行盘活:

    (一)盘活范围和条件

    1.范围。可纳入盘活范围的公租房有:(1)政府投资公租房中纳入政府公租房筹集计划的园区配建公租房;(2)未分隔完成的公租房;(3)县城、乡镇长期空置无法分配的公租房;(4)长期停建的公租房;(5)按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处置和盘活的公租房。

    2.条件。受城乡规划、配套基础设施、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根据未来2年住房保障的动态需求预留房源后,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可依程序进行盘活。

    (二)盘活方式

    1.调整为周转用房。可暂时把公租房调整为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重大项目的周转用房,性质为租赁 住房。公益性项目可按规定予以租金优惠等政策扶持;盈利性项目应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2.调整为安置用房。可把公租房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城市扩容提质、重要市政道路扩建拆迁、避险救灾、治水提质、重点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符合条件的实物安置对象可按规定取得安置用房的完全产权。

    3.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经区政府论证,所在行政区域内无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需求的,可在当地有需求前暂时把公租房由省属住房租赁平台或其他专业化国有住房租赁平台运营管理,按市场租金面向社会公开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三)盘活程序

    调整为周转用房、安置用房或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的项目,盘活工作方案由区政府在充分调查核实、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有新增保障需求出现后,区政府应根据房屋使用情况,重新收回盘活项目用作公租房或以置换的形式补充公租房房源。重新收回盘活项目用作公租房的,由区政府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省住建厅备案。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住房保障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公租房有关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公租房盘活后产生的各类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区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租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本方案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保【2018】150号)具体工作方案,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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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