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2号)
关于接受黄钦昌辞去
梅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区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3月8日审议,决定接受黄钦昌辞去梅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梅县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梅县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