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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时间:2017-12-26   来源:人大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县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区第一届人大

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7年12月26日梅县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不是区第一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县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区委、区政府领导,区纪委副书记;

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市属、区属有关单位负责人;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区政协委员;

五、区人大常委会委室正、副主任;

六、各镇(高管会、办事处)镇长(主任)、人大副主席;

七、已退休的区人大常委会原主要领导;

八、在梅县区居住或工作的全国十二届人大代表、市七届人大代表。

梅县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12月26日